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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商業(yè)險免賠
2015-08-12 
        法制晚報訊(記者唐寧)撞傷摩的司機和乘客,在賠付兩人醫(yī)療費等125萬元后,肇事司機趙某要求投保公司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以事發(fā)時趙某逃逸為由拒絕賠付,協(xié)商未果,趙某起訴該保險公司賠付62.2萬元,昌平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趙某62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

        今天上午,該案在一中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趙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逃逸的現象,故第三者商業(yè)險不予賠付。法院據此改判,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12萬元。

        司機告保險公司理賠一審獲支持

        2014年6月28日晚8時40分,趙某開著一輛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昌平神牛路路口北側某公司門口時,撞上停在此處的一輛黑摩的,致黑摩的司機王某及乘客楊某受傷。昌平交通支隊認定趙某負全責。

        趙某說事后賠償兩名傷者125萬元,并與對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

        趙某說,他的車曾在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了12.2萬元的機動車交強險和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他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理賠被拒,遂起訴索賠62.2萬。

        保險公司表示,拒賠是因為“趙某出險后駕車逃逸,沒及時向該公司報案,屬于商業(yè)險的免責事由。公司僅認可在交強險及依法核實過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損失的基礎上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致王某重傷二級,楊某I級傷殘,趙某支付了二人醫(yī)療費,并與兩人達成協(xié)議。趙某還因此于同年11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8個月的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趙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沒有在投保時對趙某提示和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昌平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趙某保險賠償金62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今天上午,該案在一中院二審開庭。

        二審改判事故后逃逸商業(yè)險免賠

        上午開庭,趙某沒有到庭。

        保險公司認為,兩名傷者已由工傷保險全額賠付,不應再由趙某承擔賠償責任,以免有人從中獲利。且趙某事故后駕車逃逸,沒有及時通知該公司,故請求法院改判,“公司只同意賠付交強險項下賠償11萬元,不包括醫(yī)療費,因為醫(yī)療費用傷者已經通過兩人的工傷保險賠付了?!?br />
        對于趙某說的免責條款未提示的問題,保險公司代理人說,“保險單下方有紅色字體告知,注意加黑的字體,也注意免責條款?!?br />
        趙某的代理人表示,兩名傷者的醫(yī)療費,趙某一次性全部付清,至于他們得到的其他賠付,趙某不清楚。對于逃逸的事情,事故責任認定書中也明確寫了逃逸的現象,但趙某事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在事后接受了處罰,被吊銷了駕照,還因交通肇事罪判了8個月有期徒刑,并積極賠償傷者。

        趙某的代理人表示,保險公司在兩次庭審時都沒有提交保單,也沒有出示過或明確過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氨kU公司跟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合同,有投保單,但保險公司沒有讓趙某簽字,也未作任何提示?!?br />
        對此,保險公司表示,“由于保險單已經過期,所以調不到,但不存在趙某代理人所說的那樣?!?br />
        一中院認為,工傷與交強險屬不同的險項,即使已經賠付了工傷險項,也不能代表交強險,所以,保險公司的理由不予采納。對于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賠付是在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趙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逃逸的現象,故保險不予賠付。法院據此改判,判決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12萬元。文/記者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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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唐寧

        本文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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