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天津港出事應該誰負責?
2015-08-17
8月12日晚間在天津港發(fā)生的那起事故,已經有了官方的稱謂,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
事故發(fā)生了,應該由誰來負責?事發(fā)地天津港,屬于哪個部門管理?
8月16日上午的新聞發(fā)布會,有媒體記者提問天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龔建生,事故救援由誰牽頭?如何組織指揮?得到的回答是:“這個問題下來以后我再盡快詳細了解”。
這些天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編覺得,事故是復雜的,報道是復雜的,但有些東西,不應該是復雜的。
1984年起天津港主要歸天津管
要討論天津港的管理體制,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編要從頭講起。
1986年的《經營與管理》刊登過這樣一篇文章,題目就叫《論天津港管理體制改革的現(xiàn)實意義》。
也就是說,在上世紀80年代,天津港就進行了管理體制的改革,當時是怎么改的?
從1984年6月1日起,天津港進行體制改革試點,實行以天津市領導為主,中央交通部領導為輔的管理體制。
文章直言此前我國港口管理體制的弊端,指出“國家財力有限,而通過港口受益的各地政府無權過問港口建設和發(fā)展,造成港口建設與經濟發(fā)展比例失調”,“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人為地割裂了港口與城市的內在聯(lián)系,出現(xiàn)了種種弊端”。
對此,“黨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天津港列為全國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試點”。
這一改革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用四個字來概括:港口下放。
港口下放了,天津要怎么做?
當時的天津市政府決定把中央給地方的港口管理權,原則上都下放給港務局,并給港務局擴大權限,期望通過擴權,使港務局逐步向政企分開的方向發(fā)展。
天津市國資委網(wǎng)站市管國企名錄。
港口全部下放
17年之后,2001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了一份文件。
在這份《關于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之前,國辦加上了一些話,其中有一句:“交通部要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央企業(yè)工委等有關部門,組織專門班子,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港口的下放工作”。
大家可能會疑惑,港口不是已經下放了嗎,為什么又要下放,難道此前的力度不夠嗎?
讓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小編帶大家來看看文件正文吧。
文件開門見山地指出,1984年以后,國家對主要港口的管理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形成了目前的秦皇島港由中央管理,沿海和長江干線37個港口由中央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但現(xiàn)行港口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需要進一步深化改革。
原來,此前中央與地方雙重領導、以地方為主的管理體制已經“OUT”了。
17年后,當年的試點顯然還需要再試,如何試呢?
《意見》強調,“將現(xiàn)由中央管理的秦皇島港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雙重領導的港口全部下放地方管理”。港口下放后,原則上交由港口所在城市政府管理;需要由省級政府管理的,由省級政府按照“一港一政”的原則自行確定管理形式。此外,還要改革港口現(xiàn)行的計劃、財務管理體制。計劃管理,由現(xiàn)行中央計劃管理改為地方管理;財務管理,由“以港養(yǎng)港、以收抵支”改為“收支兩條線”。
政府與國企
自2004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正式實施,讓我們來看看法條里面有關港口安全與監(jiān)督管理的內容。
港口法規(guī)定,港口經營人應采取保障安全生產的有效措施,確保安全生產。如有違反,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并對其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照天津港,港口經營人應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這是一家在港口“政企分開”改革背景下,由天津港務局轉制而成的國有特大型獨資企業(yè),揭牌時間為2004年,負責全面經營和發(fā)展天津港。它也是此次事發(fā)的東疆港區(qū)建設和開發(fā)經營的主體。
按照港口法的表述,“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天津市政府部門就是法條中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到天津港中的東疆港區(qū),由天津市政府設立的天津東疆保稅港區(qū)管理委員會,負責對保稅港區(qū)及其毗鄰區(qū)實施統(tǒng)一行政管理。
港口法中還規(guī)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以及預防自然災害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還應當對港口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對旅客上下集中、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檢查中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這,無疑是政府部門該做的事。
交通部還擔責嗎?
港口都全面下放了,交通部對于港口工作還負責嗎?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港口法中有這么一句,“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港口工作”。
各位看到這里不要一頭霧水。這里的主管,更多的是指從法條規(guī)定層面上對全國港口工作進行規(guī)范;至于具體執(zhí)行,還是主要靠各地政府部門來做。所以港口法寫明,“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盛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確定一個部門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
2012年12月,交通部公布了這樣一份規(guī)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強調,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è)的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交通運輸部指導、監(jiān)督全國港口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工作。
2015年4月,《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發(fā)布。通知指出,去年交通部組織開展了港口油氣輸送管線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此基礎上,逐個建立所監(jiān)管企業(yè)的基礎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yè)基本信息、生產設施信息、安全設施信息、主要負責人信息及碼頭、儲罐、管線電子分布圖等必要內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將檔案報送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各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將檔案建立情況和隱患后續(xù)整改情況書面報交通部。
照此推算,天津港的相關情況應該已經于今年7月底之前上報交通部了。
通知下發(fā)不到4個月后,天津港發(fā)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2天之后的8月14日,交通部安委會轉發(f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
更早的1天之前,8月13日,交通部部長楊傳堂主持召開緊急會議,成立交通運輸部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會后,他立即帶隊趕赴天津濱海新區(qū)現(xiàn)場指導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