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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憑啥賠猝死乘客16萬?法律專家詳解個中原委
2015-09-18 
        東方網(wǎng)記者于量9月17日報道:只因3分鐘之差,地鐵運營方被判承擔10%過錯責任,賠償猝死乘客16萬元。昨天,一則“乘客猝死車廂地鐵賠償16萬”的消息引發(fā)網(wǎng)絡熱議。乘客在地鐵車廂內因身體原因猝死,地鐵運營方為啥要賠錢?10%和16萬這兩個數(shù)字緣何得出?針對這些問題,法律專家作出了解讀。

        今年3月2日,四川來滬務工人員陳健在搭乘軌道交通3號線時在車廂內突然暈倒。雖經(jīng)工作人員和熱心乘客合力施救,但最終不幸身亡。事件發(fā)生后,陳健家屬一紙訴狀將上海地鐵運營方告上法庭,要求對方承擔事件一半責任,賠償人民幣84萬元。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乘客在車廂內發(fā)生昏厥,站務員查看后決定列車繼續(xù)行駛至下一站大柏樹站,而非最近的車站江灣鎮(zhèn)站將乘客抬下送醫(yī),導致送醫(yī)時晚了3分鐘,錯過了最佳救助時間。據(jù)此,法院認定地鐵運營方應承擔10%的過錯責任,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16萬元。據(jù)悉,此案于8月26日宣判。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jīng)生效。

        因為3分鐘,賠償16萬。此消息昨日甫一出現(xiàn)在網(wǎng)絡,便立即引爆網(wǎng)絡輿論。不少網(wǎng)友紛紛為上海地鐵運營方打抱不平,認為地鐵這次屬于“躺著中槍”。有網(wǎng)友分析認為,回顧整個事件,乘客從發(fā)病到最終被抬出車站送醫(yī),全程僅6分鐘,地鐵方面的處置和應對速度已經(jīng)足夠快。3分鐘之差就需承擔過錯責任,未免有吹毛求疵之嫌。

        東方網(wǎng)記者就此事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傅鼎生。傅鼎生表示,由于不清楚庭審的具體情況,因此僅能根據(jù)事件過錯和法院最終的審判結果進行評論。傅鼎生介紹說,根據(jù)《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上海地鐵運營方作為承運人,具有保障乘客安全的職責。而一旦乘客發(fā)生疾病等緊急情況,地鐵運營方也擔負有緊急施救的義務,且施救應合理、盡職。傅鼎生強調,地鐵運營方的這一職責和義務,在乘客進入車站后就已生效。

        傅鼎生表示,誠如一些網(wǎng)友所說,在最近的車站將乘客送醫(yī),并不能保證乘客就一定能夠得到成功救治;但是基于常識判斷,地鐵運營方“舍近求遠”的做法,的確可以被認定為在施救過程中存在瑕疵和過錯。因此依據(jù)過錯和損害結果的比例因果關系,法院判定地鐵運營方承擔過錯、賠償死者家屬并無不妥。

        (原標題:地鐵憑啥賠猝死乘客16萬?法律專家詳解個中原委)

        本文來源:東方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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