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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開太慢被追尾負擔三成賠償責任
2016-01-20 
        信息因在高速路低速行駛,被后車追尾認定次責。近日,增城法院宣判,被追尾小汽車駕駛方負擔30%賠償責任。

        2015年3月,受害方阿國(化名)駕駛小型轎車搭載親屬阿福沿濟廣高速公路在中心護欄以北第一車行道由東往西行駛至新塘出口處時,追尾碰撞前方同車道阿黎駕駛的低速(18公里/小時~29公時/小時)行駛的小型轎車,造成追尾車輛副駕駛座位人員阿福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5年3月15日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案原告同時起訴了侵權人和保險公司,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該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限額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按過錯比例承擔。結合本案的責任認定,對阿國一方的損失,應由阿黎駕駛的小型轎車方負擔30%的賠償責任,共計22.5萬余元,由相應保險公司賠付。

        作者:何小敏莊薇

        本文來源:大洋網(wǎng)-信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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