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路橋資訊 > 正文
連霍高速義昌大橋爆炸案二審有果被告張根林判死緩
2016-05-25 
        原標題:連霍高速義昌大橋爆炸案二審有果被告張根林判死緩

        資料圖:連霍高速河南段義昌大橋爆炸垮塌案去年9月15日開庭審理,張根林等8名被告人被控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中新社發(fā)王中舉攝

        視頻:連霍高速義昌大橋爆炸垮塌案一審宣判  來源:央視新聞

        中新社鄭州5月24日電(記者李貴剛)備受社會關注的“連霍高速義昌大橋爆炸垮塌案”二審有果,河南省高院24日通報稱,被告人張根林被判死緩、薛運芳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3年2月1日,一輛運輸煙花爆竹的貨車從陜西前往河北,行至連霍高速河南境內的義昌大橋上發(fā)生爆炸,造成14人遇難,8人受傷。

        2015年11月,三門峽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張根林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下同,人民幣);判處薛運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判處翟工廠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郭轉玲、唐進虎、唐雪琴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險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張保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郭轉玲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法院審理查明:張根林系陜西省蒲城縣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實際所有者及負責人。2012年3月,張根林與薛運芳簽訂聯營協(xié)議,雇用不具備從業(yè)資格的工人超標準、超范圍生產,未按國家規(guī)定進行質量檢驗、銷售備案和運輸審批。涉案運輸車違規(guī)裝載“土地雷”350袋(7000發(fā))和開天雷270箱(5400發(fā))。

        經陜西省煙花及民爆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站檢驗,“開天雷”屬于嚴重不合格品;“土地雷”屬于含煙火藥的爆炸物。經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土地雷”具備爆炸性能,是爆炸物。

        另查明,被告人張根林、薛運芳、翟工廠、張保林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多種煙花產品上假冒他人“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冊商標,涉案金額共計40.6萬元。

        河南省高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對被告人張根林的死緩判決。(完)

        
Copyright © 2007-2022 cnbridg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務熱線:010-64708566 法律顧問:北京君致律師所 陳棟強
ICP經營許可證100299號 京ICP備10020099號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203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