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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州開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負面清單
2018-05-02 
        為切實糾正對PPP模式的思想認識偏差,防止PPP泛化濫用甚至異化為新的融資平臺,推動PPP規(guī)范發(fā)展,大理州開列了六條PPP負面清單,凡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運用PPP模式:一是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政府不負有提供義務的,如商業(yè)地產(chǎn)開發(fā)、招商引資項目等;二是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適宜由社會資本承擔的;三是僅涉及工程建設,無實際運營內(nèi)容的;四是采用BT(建設—移交)方式實施的;五是地區(qū)財政承受能力已達10%紅線的;六是其他不適宜采用PPP模式實施的情形。同時,為確保項目規(guī)范實施,大理州還提出了七個“嚴禁”的要求:一是嚴禁未按規(guī)定轉型的融資平臺公司作為社會資本方;二是嚴禁以各種框架、合作協(xié)議指定潛在社會資本;三是嚴禁在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性條款、影響社會資本平等參與;四是嚴禁以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五是嚴禁政府方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或兜底本金損失;六是嚴禁政府方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收益回報;七是嚴禁政府方為項目債務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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