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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檢察院干警算算交通肇事后的法律賬
2015-09-12 
        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11日訊交通事故發(fā)生后,保留現(xiàn)場,并及時救助傷者乃理所當然之選擇。但是,有的人卻心存僥幸,為了躲避罪責,交通肇事后逃逸,殊不知,這樣是錯上加錯。

        “交通肇事后,一旦肇事者逃逸,就是‘罪加一等’,即使當事人不認罪,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但是,肇事者如果能留在現(xiàn)場積極參與救助,并能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獲得被害人及家屬諒解,檢察機關也可以依法作出相對不訴處理。這在法律上都是有規(guī)定的?!闭劦浇煌ㄕ厥绿右莅讣?,莆田市檢察院公訴處吳處長說。

        

        在檢察官幫助下,一起交通肇事案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

        逃逸中的故意殺人罪

        “要是當時沈某及時救助小川(化名),也不至于犯故意殺人罪?!闭f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沈某,檢察官小林惋惜地說。

        20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許,沈某無證駕駛一輛三輪摩托車行至莆田市黃石鎮(zhèn)屏山村村道時,撞到在村道邊玩耍的小川。

        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沈某見四周沒其他成年人在場,遂將小川抱到一條死胡同,隱藏在屋后墻拐角處后,駕車逃逸。

        當時與小川一同玩耍的小孩劉某看到,告訴小川的母親王某,王某立即趕至墻角處找到小川并送至醫(yī)院,但小川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莆田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014年11月,法院以被告人沈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沈某交通肇事后,明知小川已經(jīng)重傷,還將其轉(zhuǎn)移至不易被人發(fā)現(xiàn)的地方隱藏后逃離現(xiàn)場,沈某的這種行為直接對被害人生命權益造成侵害,明顯是‘罪加一等’?!睓z察官小林說。

        “死亡”案的不訴

        “喂,120嗎?這邊有人被車撞到受傷了,你們快來救救她?!苯衲?月19日14時許,童某駕駛小車將走在人行道上的女子葉某撞倒。事故發(fā)生后,童某立即撥打了“120”并當場報警。警察和醫(yī)護人員很快就趕到了現(xiàn)場,但葉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對不起,是我的一時大意讓你們永遠失去了親人,你們有什么要求,盡管說?!泵鎸耐纯薜娜~某家屬,童某努力彌補。而后,在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調(diào)解下,童某與葉某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并取得葉某家屬的諒解。

        7月2日,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童某雖然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有自首情節(jié),事故發(fā)生后,童某留在現(xiàn)場并展開積極救助,并且童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諒解,綜合考慮社會效果,故對其作出相對不訴決定。

        “上面的兩個案例,同樣是緣于交通肇事,一個被犯判故意殺人罪,一個當場撞死人了還沒被起訴,逃與不逃的法律后果,我們可以一目了然。不過,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你交通肇事后逃逸,歸案后即使不認罪,檢察機關也會依法查到底。”吳處長說。

        “不認罪”由無罪到有罪

        2011年2月10日,林某無證駕駛摩托車撞倒余某后逃離現(xiàn)場,事故造成余某顱腦損傷程度重傷、左下肢損傷程度輕傷的后果,同年5月4日,余某醫(yī)治無效不幸死亡。隨后,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提起公訴。

        “余某被我摩托車撞到之前,就已經(jīng)躺在路面上了,我的車僅碾壓到她的腿,最多就輕傷,不構成交通肇事罪?!蓖彆r,被告人林某拒不認罪。而且,證人莊某當時也作證稱被害人余某被摩托車碰撞到之前就已經(jīng)躺在路面上了。2013年11月,法院作出被告人林某無罪判決。

        “大晚上的,路面很黑,證人從對面馬路騎車路過,又不在同側,怎么可能看清余某這邊的情況,證言有沒有問題?”法院判決后,經(jīng)辦該案的檢察官心存疑問。于是,莆田市檢察院公訴處吳處長親自帶隊前往仙游,督查該案,并同證人釋法析理:“當晚看到的現(xiàn)場情況是怎么樣的?你如實說就好,不過作假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br />
        “當時我根本沒看到有人躺在路面上,我是聽別人說才知道當晚有人躺在路面被撞。”2014年3月4日,證人莊某重新作證,并明確以此次筆錄為準。

        不僅如此,鑒定所出具的補充鑒定意見顯示:被害人余某是被二輪摩托車撞擊后摔倒致傷。因此,辦案人員認為被告人林某駕車撞擊與被害人余某受傷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據(jù)此,莆田市檢察院于2014年3月31日支持基層檢察院對該案提出的抗訴。2014年9月4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該案裁定發(fā)回重審。

        今年4月7日,一審法院重審此案,以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處有其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林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6月11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通肇事后逃逸,還當庭不認罪,不要以為這樣就能逃脫法律的懲罰。如果當時被告人能及時報警并積極救助被害人,法律肯定會從輕處理的?!苯?jīng)辦檢察官說。

        (本報記者林振華通訊員方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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