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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交通肇事受刑罰而今見義勇為減余刑
2015-09-22 
        

        郎溪縣一社區(qū)矯正對象見義勇為搶救二名落水青年,宣城中院馬上就辦,于9月16日經(jīng)開庭審理,認定罪犯黃道昌構成重大立功,依法當庭裁定對其減去余刑。

        黃道昌是郎溪縣人,2013年底,黃道昌駕駛貨車在浙江省長興縣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被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判決生效后,黃道昌被交付郎溪縣司法局社區(qū)矯正,其社區(qū)矯正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15年11月3日。在此期間,黃道昌能夠自覺遵守法律規(guī)定和社區(qū)矯正制度,服從監(jiān)督管理,努力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社區(qū)服務,按時匯報思想動態(tài),真心悔改,表現(xiàn)良好,受到社區(qū)矯正機關的好評。

        2015年8月12日中午,黃道昌在郎溪縣飛鯉鎮(zhèn)南湖碼頭水域務工時,恰遇有人溺水呼救。黃道昌聽到呼救后立即沖到現(xiàn)場,跳入湖中,先后救起了二名落水青年宗緣國、宗靜。郎溪縣綜治委認為黃道昌在遇到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能夠挺身而出,置個人安危于不顧,奮力搶救遇險群眾生命,決定對其行為進行表彰獎勵,授予黃道昌“郎溪縣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并發(fā)放獎金5000元。

        郎溪縣司法局認為黃道昌在社區(qū)矯正期間悔罪表現(xiàn)良好,此次又見義勇為挽救二人生命,于2015年9月2日向宣城中院提出減刑建議,建議對黃道昌減刑二個月。

        宣城中院審理認為:罪犯黃道昌在緩刑考驗期間內(nèi),認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悔改表現(xiàn)良好,且在日常生活中見義勇為舍己救人,挽救二人生命,確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依法應當減刑。鑒于黃道昌原判緩刑考驗期限已不足二個月,遂依法當庭裁定對其減去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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