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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記分”將上信用黑名單
2016-07-26 
        原標題:“代為記分”將上信用黑名單

        晨報記者張昱欣

        上海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正開展得如火如荼,對于一線執(zhí)法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亟需對相關地方法規(guī)進行修訂,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昨天,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說明和審議意見報告。

        針對“亂停車”、“買分賣分”等交通違法突出問題,“修訂草案”本著地方性法規(guī)立法“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定位,根據(jù)本市超大型城市的特色,借鑒兄弟省市的立法經(jīng)驗,進一步細化和補充了嚴格執(zhí)法方面的規(guī)范。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八條,為體現(xiàn)對道路交通的全過程、多維度管理,在體例上作了擴充,增加了交通規(guī)劃與設施、停車管理和綜合管理三章。相比原條例,此次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達66條。

        “黃線內(nèi)停車罰款扣分”或被固化

        官方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顯示,2015年,全市共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567.4萬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駕駛人在車內(nèi)的違法停車行為,應先行勸離,對拒絕駛離的才可以實施處罰,導致執(zhí)法操作性較差;而且違停的罰款幅度最高為200元,不能記分,導致法律威懾力不足。

        交通大整治期間,本市公安機關嘗試對在設有禁止標識、標線路段違停的車輛,認定為“違反禁令標志、標線”的行為,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予以直接處罰,罰款200元并記3分,取得較好效果,這一做法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固化。為此,“修訂草案”明確,對駕駛機動車未遵守交通標志、標線(主要指“黃線”)指示停車的,按照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guī)定處罰,這將大幅提高違法停車行為的違法成本。

        嚴禁“買分賣分”轉移法律責任行為

        隨著“電子警察”成為主要的執(zhí)法方式,難以確定違法行為具體的駕駛人,導致法律執(zhí)行存在漏洞,當事人通過“代為記分”、“買分賣分”等方式,“轉移”法律責任,架空了“駕駛人記分管理制度”。

        針對實踐中交通違法行為“買分賣分”的突出問題,“修訂草案”增加了對違反交通違法記分管理行為的禁止性規(guī)定。按照“修訂草案”相關規(guī)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違反規(guī)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外,上述三種“買分賣分”行為還將面臨信用手段處罰。

        引導醫(yī)院學校等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

        “修訂草案”提出使道路回歸其通行設施的屬性,限制道路停車的發(fā)展,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但同時,充分考慮住宅小區(qū)、醫(yī)院、學校、商業(yè)街區(qū)等的停車需求,引導設置時段性停車泊位。同時對公安機關實踐中比較有效的設置禁停標志、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時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guī)范。

        “修訂草案”第43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對長期占用道路停車資源的“僵尸車”,“修訂草案”明確,對于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電子警察“抄報”建議及時告知

        “十三五”期間,本市將繼續(xù)保持每年新增700套“電子警察”建設規(guī)模,不斷創(chuàng)新執(zhí)法方式,嚴查機動車滯留路口、違法變道、違法停放,提升執(zhí)法管理效能。

        為此,“修訂草案”提出:“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向社會開放提供查詢,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市人大內(nèi)務司法委員會在審議相關條款時認為,“電子警察”的記錄與當事人知曉之間,存在一段時間差,為提高執(zhí)法效能,保證執(zhí)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建議根據(jù)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明確對“電子警察”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除了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處理通知之外,還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時間“點對點”告知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時,還有必要建立接受違法處理的信息催告、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聯(lián)系方式網(wǎng)上登記、變更和確認制度,以確保相關信息能夠及時準確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

        “修訂草案”還對車輛登記、非機動車源頭管理、交通違法行為視頻舉報等予以進一步固化和明確。

        [鏈接]

        機動車通行九種禁止行為

        駕駛機動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2、一次連續(xù)變換兩條車道;

        3、在本市外環(huán)線以內(nèi)以及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區(qū)域和路段鳴喇叭;4、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5、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6、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shù)搭載乘客;

        7、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8、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9、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以下情形上信用黑名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2、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3、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4、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文章關鍵詞:機動車道路停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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