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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分析:買通收費員偷逃高速費構(gòu)成何罪
2016-10-17 
        (原標題:買通收費員偷逃高速費構(gòu)成何罪)

        中國政法大學(xué)教授、博士生導(dǎo)師阮齊林

        案情:2012年8月至9月,孫某、蔣某等人伙同高速公路收費員李某、馬某等人,利用李某等人當班收費之機,駕駛小汽車從距離收費站最近的高速入口駛?cè)耄缓笈c途經(jīng)收費站的長途貨車交換高速公路通行卡,李某等人按交換后的通行卡收費放行。孫某、蔣某等人共實施作案225次,從長途貨車司機處收取費用合計20余萬元。李某等人按照每參與作案一次獲得100元的比例進行分贓。

        分歧意見:關(guān)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孫某、蔣某等人伙同李某、馬某等人隱瞞真相,騙得數(shù)額巨大的通行費,構(gòu)成詐騙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某等人的行為應(yīng)為詐騙罪,而李某、馬某等人在收受他人財物后,對不應(yīng)當放行的車輛予以放行,屬于利用職務(wù)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應(yīng)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孫某、蔣某等人與李某、馬某等人的行為應(yīng)當以職務(wù)侵占罪共犯論處。理由是:雖然孫某等人實施了調(diào)換通行卡的欺騙行為,但李某等人對此是明知的,并非由于陷入錯誤認識放行。同時,孫某等人獲取財物的手段并非靠隱瞞真相,而是利用李某等人職務(wù)上的便利,因此,孫某等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詐騙罪。偷逃的通行費應(yīng)屬于高速公路公司,對李某等人來說屬于“本單位財物”。而李某等人獲取的好處費實際上是對偷逃高速費的分贓,不是孫某等人的賄賂,由于共同實施了侵占高速公司財物的行為,孫某、李某等人構(gòu)成職務(wù)侵占罪共犯。

        (案例提供: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王績偉,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蔡科臣)

        專家評析

        孫某、蔣某、李某、馬某等人以及貨車司機構(gòu)成何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孫某等收取貨車司機的錢有三個作用:第一,交換高速公路通行卡;第二,買通收費員;第三,招徠貨車司機合作。孫某、蔣某等人收取的錢是貨車司機的,屬于其幫助貨車司機逃費的違法所得。貨車司機私下付給孫某、蔣某幫助逃費(包含收買收費員放行)的錢,不是高速公司的財產(chǎn)。貨車司機偷逃的通行費并非被李某、馬某等人侵占,而是被貨車司機漏交而已,貨車司機仍有補交通行費的義務(wù)。而李某等人雖然是從孫某等人處獲取好處費,但由于所收取的費用不是高速公司的財產(chǎn),就不存在職務(wù)侵占的可能,孫某等人與李某等人更不會構(gòu)成職務(wù)侵占罪共犯。

        其次,孫某等人對李某等人參與作案一次給100元,應(yīng)屬于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因為孫某、蔣某“包辦”貨車司機逃費事宜,其向貨車司機收取的費用,既包括提供短途卡的費用,也包括買通收費員的費用,買通收費員只是從貨車司機收取費用的一部分。孫某等收的錢并非都用于行賄,所以孫某等人構(gòu)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金額為孫某送或收費員收的金額。而李某等人收受好處的行為,屬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再次,如果貨車司機對孫某、蔣某等人已買通收費員一事知情,表明貨車司機與孫某、蔣某等人共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成立共犯。如果貨車司機對此不知情,則不構(gòu)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共犯,而成立詐騙罪未遂。因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可知,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yǎng)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guī)費,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詐騙罪定罪處罰。雖然貨車司機實施了詐騙行為,但由于本案中收費員并未上當受騙,放行是故意行為,故貨車司機的行為屬于詐騙罪未遂。有觀點提出,能否認為刷卡放行的機器代表公司(類似于銀行取款機)而受騙。我認為,不存在欺騙機器放行問題,因為長途車是否冒用短途卡依賴于收費員的人工識別,機器無法識別冒用問題,所以,還是由收費員操縱機器放行。

        最后,對于孫某等人幫貨車司機逃避公路費的行為如何認識。我認為,孫某等人既沒有欺騙收費員,也沒有違背意志竊取,不屬于詐騙或盜竊。對能否認定盜竊來說,一是財產(chǎn)性利益是否能成為盜竊罪對象本來就有爭議,二是少交費并不違背收費員的意志。如果高速公司是國家出資企業(yè),收費員故意放行造成公司財產(chǎn)利益損失的行為,可能構(gòu)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此時,孫某、蔣某等人可能構(gòu)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共犯)。

        綜上所述,貨車司機如不知收費員已被收買情況,給孫某等人錢,換卡過站,偷逃高速費達到數(shù)額較大的,構(gòu)成詐騙罪未遂。如貨車司機知情,則實際上是與孫某、蔣某等人共同買通收費員,故與孫某等人構(gòu)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共犯。李某、馬某等人收受好處,數(shù)額較大的,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可能構(gòu)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quán)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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