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解讀
2021-11-24 來源:湖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為規(guī)范我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的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建標[2015]230號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省造價總站組織測算和編制了《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

  一、編制背景

  隨著城市建設快速發(fā)展,城市照明行業(yè)也呈現快速穩(wěn)定的發(fā)展態(tài)勢,照明設施不斷新建完善,維護檢修體量也越來越大,城市照明設施維護標準也大幅提高。而一直以來,我省在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方面都缺乏專用的、貼近市場實際的工程計價依據,在目前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逐步走向市場化的趨勢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無法對維護工程取得相對比較準確的定位價格。

  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組織湖南省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協會照明分會及相關照明設施維護方面專家進行測算并編制了《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我省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一直以來的實施模式是“管養(yǎng)合一”,照明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大多由各地的路燈管理機構自行完成,路燈管理機構既是管理部門,又是維護部門。在“管養(yǎng)合一”的模式下,由于我省城市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經費增長緩慢,當經費不足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往往會采取壓縮照明設施維護費用來維持經費使用,造成維護投入與維護標準不相匹配,形成城市照明設施“重建設、輕維護”的普遍現象。受“重建輕養(yǎng)”觀念的影響, 我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整體資金投入偏低,維護水平提升不明顯,無形中制約了行業(yè)的進一步健康發(fā)展。

  而今后我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即將面臨“管養(yǎng)分離”、維護工程逐步向市場化服務推進的整體形勢。本次制定的《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適用于我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發(fā)承包和實施階段的工程計價,符合我省目前經濟發(fā)展水平和養(yǎng)護要求,有利于合理制定統(tǒng)籌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資金,避免市場出現無序競爭,從而進一步提高城市照明管理質量,推動城市照明行業(yè)的良性發(fā)展。

   

  三、“消耗量標準”的主要內容:

  《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包括:總說明、第一章土建工程、第二章管道工程、第三章電線電纜更換、第四章功能性照明器件檢修維護與更換、第五章燈桿及附載物維修與更換、第六章景觀照明器件檢修維護、第七章變配電設施檢修維護、第八章照明控制系統(tǒng)檢修維護、第九章測量測試、第十章其他,以及附錄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工程量清單。

  全冊共十章,共計409個子目,工程量清單48條。部分與我省現行安裝工程和市政工程計價依據通用的項目不再重復編制,可直接參照我省現行計價依據及規(guī)定調整系數執(zhí)行。

  本消耗量標準適用于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發(fā)承包和實施階段的工程計價。與我廳2020年頒發(fā)的《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及《湖南省建設工程消耗量標準》(湘建價〔2020〕56號)配套使用。計費標準按2020《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中“安裝工程”計費標準執(zhí)行,相關計費程序和計價表格按2020《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執(zhí)行。

   

  四、水平測算情況

  由于我省沒有現行的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計價依據,對本消耗量標準進行測量時,主要對應與當前各地市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的實際投入費用水平、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估算指標》及國家2012版《市政工程設施養(yǎng)護維修估算指標》進行比較。

  經測算對比,本次編制的《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計算的工程造價與各地市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的實際投入費用相比,功能性照明設施維護平均漲幅為5.66%,景觀性照明設施維護平均漲幅為5.21%;與國家2012版《市政工程設施養(yǎng)護維修估算指標》相比,功能性照明設施維護漲幅為4%;與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估算指標》相比平均下降55%。

  經編制組專家集體研討后認為:

  1、本消耗量標準與2014版《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估算指標》包含內容與計算口徑不一致,本消耗量標準僅包含維護照明設施維護發(fā)生的工程費用,未包含管理單位的辦公經費,而14估算指標中還包含了相關管理單位的事業(yè)經費,費用下降幅度達55%是因為這兩種費用的計算口徑不一致,因此無直接對比意義。

  2、各地市實際費用中和國家2012版估算指標中已將單位經費部分剝離,包含內容與本消耗量標準基本一致,而其造價平均上漲5%左右具有其客觀原因,即目前城市管理標準大幅度提高,但缺乏相應計價標準,導致城市照明設施養(yǎng)護經費增長緩慢。并且由于之前的養(yǎng)護管理模式大部分為管養(yǎng)合一,往往存在經費不足的情況,而管理單位不能繼續(xù)壓縮單位辦公經費時,往往會采取降低維護標準的方式來壓縮維護費用,造成維護投入與維護標準之間不匹配。而本消耗量標準編制時,是按照目前城市照明維護標準中的合理維護頻次來考慮,因此本消耗量標準造價有所提高,基本符合市場實際情況,有利于合理有序提高城市照明行業(yè)維護和管理水平。

   

  五、征求意見、專家評審情況

  2020年12月,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將《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征求意見稿掛網面向社會及行業(yè)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文件掛網后,陸續(xù)收到了各地市路燈管理部門、造價咨詢機構等多家單位的反饋意見,內容涉及消耗量標準的說明、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消耗量子目設置及水平等多方面內容的專業(yè)意見。

  此次征求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或建議80余條,經匯總整理合并同類意見后,反饋意見建議共計52條,經編制組統(tǒng)一討論研究,其中40條意見被采納,已對相應的文字或消耗量水平等進行了相應的修改和調整。另外12條意見,因已有相應計價依據可參照執(zhí)行,或因意思與子目設置有所沖突等原因而未采納。編制組進行了集體討論確定后,根據采納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和調整。

  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后,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于2021年1月19日召開專家評審會,邀請財評、路燈管理部門、工程建設公司、造價咨詢機構等單位的專業(yè)人員對本消耗量標準進行評審。評審專家一致認為,《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符合原設想的編制原則,滿足當前市場水平、施工技術水平,適應城市照明設施維護計價的需要。其中個別說明、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內容需要適當修改,少量子目適當調整。專家組一致通過《湖南省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工程消耗量標準》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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