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公路工程建設領域標準化建設,實現標準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我委起草了《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實際做好貫徹落實。
2021年3月15日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工作,進一步推進我市公路工程建設領域標準化建設,依據《交通運輸標準化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2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管理辦法>的通知》(交公路規(guī)〔2020〕8號)、《交通運輸部關于發(fā)布<交通運輸標準制定、修訂程序和要求>等15項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第27號)、《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實施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三條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是指經過科學研究、技術驗證和工程實踐,滿足天津地區(qū)自然條件、地形地質等特殊要求,對公路工程建設、管理、養(yǎng)護和運營提出的技術要求。
第四條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為推薦性標準,其制定(含修訂,下同)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與有關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相協(xié)調。
第五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交通運輸委”)是我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行業(yè)主管部門,履行歸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天津市交通運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標委會”)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工程建設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為:
?。ㄒ唬彶闃藴柿㈨?、征求意見及驗收送審材料完整性和規(guī)范性;
(二)組織標準立項審查及驗收;
(三)組織標準宣貫培訓;
(四)完成市交通運輸委安排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七條 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實行主編單位負責制,對標準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主編單位承擔的主要工作有:
?。ㄒ唬┌凑照髑笠庖?、送審、報批等程序按時完成編制任務;
(二)協(xié)助標委會組織開展標準宣貫培訓;
(三)負責標準條文的技術解釋;
?。ㄋ模└櫴占瘶藴蕦嵤┣闆r,并及時提交復審申請。
第二章 標準立項
第八條 擬立項的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適用、技術先進、節(jié)能環(huán)保和經濟合理的原則,適應公路工程技術發(fā)展要求;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
?。ǘ藴蕛热萆婕暗年P鍵技術要求和指標應經過科學研究、技術論證和工程實踐驗證。
?。ㄈ┓e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等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推動節(jié)能減排、綠色公路、智慧公路等先進技術的應用。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委定期發(fā)布標準立項指南,向社會征集標準立項項目,有關單位可提出制定標準的立項申請。經形式審查、標準查重、專家審查等程序,確定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年度計劃。
第三章 標準制定
第十條 主編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發(fā)布<交通運輸標準制定、修訂程序和要求>等15項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第27號)的要求開展編制工作。標準條文應嚴謹明確、文字簡練,標準編寫的格式和用語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標準草案編制完成后,主編單位應向標委會提交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等材料;經標委會預審通過后,主編單位應向有關區(qū)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xié)會學會、企業(yè)、公路工程管理、設計、施工、科研、檢測等單位開展多種方式的征求意見。
第十二條 主編單位應根據征求意見情況對標準文本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及相關送審材料報標委會審核。
第十三條 標委會負責組織相關專家對送審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原則上采用會議形式,應有不少于審查專家組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章 標準批準、發(fā)布
第十四條 標準編制單位應根據會議審查意見形成報批稿,并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標委會復核。
第十五條 通過復核后的標準,標委會依據《公路工程標準體系》(JTG 1001-2017)編號方法統(tǒng)一編號,報市交通運輸委批準發(fā)布。
第十六條 標準在編制過程中因情況發(fā)生變化,引起的內容調整、名稱變更、拆分、合并,及已不適宜制定標準或無法完成項目時,由標準編制單位向標委會提出,報市交通運輸委批準后方可調整或終止。計劃下達后2年內未完成編制工作,且逾期未能書面說明原因的,直接終止,終止后該主編單位兩年內不可再次申請標準立項。
第五章 標準實施
第十七條 標準發(fā)布后,標委會、標準編制單位應依法及時組織開展標準的宣傳培訓等工作。
第十八條 各有關單位應積極采用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設標準,各使用單位和個人可將標準使用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和意見反饋至標委會或標準主編單位。
第十九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fā)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對標準的適用性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未及時復審并報送復審建議的標準,將視情況予以廢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