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0月1日起,推行“評定分離”,中標候選人不排序
2023-09-07  

  近日,湖北省發(fā)布《關于征求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實施辦法意見的通知》。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5年。

  全面在房屋市政工程領域推行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

  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建筑業(yè)企業(yè)穩(wěn)發(fā)展促轉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辦發(fā)〔2023〕12號)關于全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領域全面推行招投標“評定分離”改革的要求。

  第三條 湖北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項目和采用全過程咨詢、工程總承包模式實施的項目,其招標活動應當優(yōu)先采用評定分離方式,并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確標注。

  本辦法所稱評定分離是指將招投標程序中的“評標委員會評標”與“招標人定標”作為相對獨立的兩個環(huán)節(jié)進行分離。

  中標候選人應當不排序

  第五條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活動中履行以下職責:

 ?。ǘ┌凑照袠宋募?guī)定的數量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三)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明確排序,并在評標報告評審結論中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yōu)勢、不足、風險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

  招標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招標過程和結果承擔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九條 招標人應組建5人以上單數的定標委員會,其職責是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綜合考慮報價、技術、信用、招標人的清標和前期考察結果等因素,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定標程序和規(guī)則,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候選人中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

  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十三條 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乇艿木唧w情形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ㄒ唬┲袠撕蜻x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中標候選人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定標公正性的;

 ?。ㄈ┰蛘袠送稑擞嘘P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湖北省文件全文詳見文末。

  2019年12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官網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guī)〔2019〕11號),提出:

  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技術、質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術咨詢建議,向招標人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按照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根據報價情況和技術咨詢建議,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guī)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規(guī)接受監(jiān)督。

  2022年初,住建部印發(fā)《“十四五”建筑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在招投標方面提出:

  進一步擴大招標人自主權,強化招標人首要責任。

  積極推行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

  全面推行招投標交易全過程電子化和異地遠程評標,加大招投標活動信息公開力度,加快推動交易、監(jiān)管數據互聯共享。

  近年來,“評定分離”成為網絡熱詞,引起業(yè)內人士的熱議:

  有人認為:評定分離不宜超前進行,原因在于《招標投標法》修法方案中的評定分離尚未最后確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關規(guī)定不能作為實施評定分離的依據。目前尚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支持全面實施評定分離。

  還有人認為:《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的評標制度是正確的,特別是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關系味濃厚的社會環(huán)境下是正確的。對實踐中出現的專家專業(yè)不專、與投標人私下索賄等問題,需要強化招標人主體責任,加強對評標專家管理與后評估、評標責任去解決,并非是改成評定分離就可解決。

  除了湖北省,目前,全國還有多個省發(fā)文,明確評定分離的要求,有的在試點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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